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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进口包装问题
留言编号:144911 留言时间:2017-12-18 回复时间:2017-12-20
留言内容: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其中第4部分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中,有关于特殊包装规定:对于UN1133,UN1210,UN1263和UN1866。Ⅱ和Ⅲ类包装物质的容器如每个金属或塑料容器所装的数量等于或小于5升并且在下列条件下运输,则不需要满足第6.1章的性能试验:(a)装在托盘化货件、集装箱或成组装运设备中,例如个别容器放置或堆叠在托盘上并用捆扎、收缩包装、拉伸包装或其他适当手段紧固。对于海运,托盘托货件,集装箱或成组装运设备必须稳固地堆积在封闭的货物运输装置中并予以紧固:(b)作为最大净重40千克的组合容器的内容器。按照以上国际规定,在进口危险化学品中,如果预备进口的危险化学品UN2810,包装要求为Ⅲ类包装,每次进口不超过5升,且进口最小包装为1升/塑料瓶,外包装为普通纸箱包装,运输是危险运输车辆装载,请问是否可按以上条例可以不使用UN包装进行报检手续?
回答内容:
答:您好!感谢您对山东检验检疫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您咨询的问题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回复如下:
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规定,您所引用的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联合国编号为2810的货物。
请查阅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三章<危险货物一览表>,在进口时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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