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GF2017008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法制处、通关处、检验处、风险处、科技处、工业品检测中心、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为规范山东口岸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管理工作,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省局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口岸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山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山东局)或其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检验的进出口工矿产品的复验工作。
本规范所称进出口工矿产品,指进出口机电、轻纺、化工、矿产、金属材料、废物原料等工业制成品或原辅材料,不包括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山东局检验处统一管理山东口岸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工作,负责报检人(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山东局提出复验的申请受理及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分支局组织实施的复验工作。
分支局负责报检人向本局提出复验的申请受理及组织实施,接受山东局检验处对复验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山东局检验处报告复验受理及实施情况。
第二章 复验申请
第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部门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作出原检验结果的分支局提出复验申请,也可以向山东局检验处提出复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复验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规范第四条规定期限内申请复验的,可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等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复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复验申请表》(见附件1);
2.委托办理复验事项的授权书;
3.原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5.证明申请复验商品满足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6.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验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与复验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审核与受理
第八条 复验部门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商原检验部门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复验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2.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3.复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维持原检验结果,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第四章 复验准备
第十条 复验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3人或者5人的复验工作组,并将《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告知书》(见附件5)送达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经验丰富的相关业务工作专家担任,成员应包括熟悉相关业务的检验监管人员和法制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可以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复验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复验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或者不予回避的决定,并将《复验工作组成员回避/不予回避决定书》(见附件6)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出具原检验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复验工作组的要求,提供原检验记录、检测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配合复验工作组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复验工作组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复验工作: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及资料;
2.审查原检验程序是否合理,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是否正确,判定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复验方案;
4.现场核对复验商品的批次、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等,并按照复验方案取制样品;
5.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6.审核复验过程,提出复验结果及对原检验结果的评定意见建议;
7.提交由复验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的复验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复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复验工作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2.复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3.复验所需的工器具及其他现场条件;
4.是否需要重新取样及理由;对需要重新取样的,应列明取制样及检验的技术标准;
5.检验结果的合格评定依据;
6.其他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复验工作组在现场检验、取制样、送样、合格评定等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填制有关记录。对需要重新取样的,抽取/采集样品过程应经复验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在复验实施过程中,复验工作组认为暂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复验部门,由复验部门出具《复验中止决定书》(见附件7)并送达申请人。
经复验申请人完善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应当从具备条件之日起继续复验工作。
第十八条 在复验实施过程中,复验申请人申请撤回复验,或者复验工作组发现不具备复验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复验部门,复验部门制作《复验终止通知书》(见附件8)并送达申请人。
第六章 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九条 复验部门收到复验工作报告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复验工作组对原检验结果的评定意见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条 复验部门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作出的复验结论,出具《复验结论通知书》(见附件9)并送达申请人。
山东局出具的《复验结论通知书》,应当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并加盖山东局公章。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复验结论,应当经局长批准。
分支局出具的《复验结论通知书》,应当经分支局局长批准,并加盖分支局公章。
第二十一条 复验部门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自然日。决定延长期限的,复验部门应当制作《复验延期办理告知书》(见附件10),并在原办理期限届满前送达申请人。
第七章 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复验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山东局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回原检验证单,并重新签发证单。
第二十四条 复验结束后,复验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原检验证单和检验记录(含实验室检测报告)复印件、复验方案、复验抽采样凭单、复验工作记录(含实验室检测报告)、复验工作报告,以及复验文书和送达回证(见附件11)等材料和图片影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复验申请人应当配合开展复验工作。经复验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否则由复验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山东局负责解释。如质检总局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复验申请表
2.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3.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告知书
6.复验工作组成员回避/不予回避决定书
7.复验中止通知书
8.复验终止通知书
9.复验结论通知书
10.复验延期办理告知书
11.复验文书送达回证
12.复验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件1
复验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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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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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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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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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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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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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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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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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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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及唛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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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验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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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验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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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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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信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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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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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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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单证: |
1.原检验证书(必备) |
2.合同(必备) |
3.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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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必备) |
5.运单 |
6.装箱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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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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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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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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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的复验申请材料符合《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中有关复验要求的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复验申请。
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确保所申请复验的商品保证(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3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复验申请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中,经我局审查核实,你单位提出的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随证单资料不全。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如下材料:
1.
2.
3.
4.
5.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复验申请。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复验申请,经我局审查不符合《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复验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已在5日内组成了复验工作组,工作组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验工作组成员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复验工作组成员回避/不予回避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本人提出的复验工作组成员回避申请我局已收悉,经分析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可能存在(/不存在)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因素。为此,我局研究决定:原复验工作组成员 同志已经回避,并由 同志参加复验工作(/ 同志不予回避)。
特此告知。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中止通知书
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本人因 原因,尚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中止复验工作。你单位/本人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局。我局将从你单位/本人具备条件之日起,恢复复验工作。中止时间不计入复验工作期限。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8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终止通知书
编号:
:
经我局复验工作组对你单位所申请复验的商品进行现场查验,发现因你单位未能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所申请复验的商品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的原因,导致本次复验工作无法继续开展。以上情况有 等材料为证。
由此决定:终止本次复验工作。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结论通知书
编号:
:
对你单位申请复验的 (分别写明复验商品名称、复验项目)项目,我局已依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及有关标准完成复验,复验结论如下:
(项目检测结果),符合/不符合GB(填写复验检测所用的国标号码及名称全称)的要求。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复验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X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10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延期办理告知书
编号:
:
对你单位申请复验的原报检号 (分别写明报检号、复验商品名称、复验项目)项目。我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因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日。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以下无内容)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1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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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名称 |
送达方式 |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送达日期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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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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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收。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4.拒收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拒绝接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应将挂号回执贴于备注栏中。
附件1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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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终止复验、中止复验、作出复验结论\延期办理等) |
复验工作组 意见 |
(简要介绍复验情况,写明报批理由及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复验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局领导 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